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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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旅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出境游领队证的资格认定。同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第42号令: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对领队备案工作也做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境游领队备案管理,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出境游组团社和导游员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境游组团社为该导游员购置社保证明;
2、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历认证);
3、导游证(注册在南京市);
4、从业证明(从业满两年);
5、出境组团社承诺书;
6、语言证明材料: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公共英语三级以上或英语导游证);
7、2016年前通过江苏省领队考试获取领队证的导游员直接备案,备案时只需提供组团社和导游员签订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境游组团社为该导游员购置的社保证明。
1、各出组游组团社根据以上条件对本社导游员进行集中备案,每月最后一周的四、五为备案受理日。备案时各出境游组团社要集中提交备案人员备案资料并填写承诺书,经发现申报人员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我委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该社出境游领队备案申报资格;
2、,由市旅游委进行审核。经过备案的领队在实际工作中以电子导游证作为工作凭证,以便领馆签证和边防出入境检查;
3、通过备案的领队,市旅游委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名单报备给江苏省旅游局并进行网上公示。
4、备案领队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组团社工作需要实行实时增减。
原则上各出境游组团社只能委派本社备案领队为本社带团。如出境游组团社临时有大规模团队,该社领队数量不足,应提前向市旅游委报备,经同意后方可临时外借领队,外借领队时必须出具借调函,该领队原单位必须同意委派。各出境游组团社如在领队备案工作中收取备案导游员费用的,经查实取消该组团社备案资格。
我委将根据各出境游组团社领队备案情况,每年组织一到两次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领队带团业务知识、、领队带团日常用语等。培训方式采取网络教学和实地教学相结合。各出境游组团社要将领队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纳入到领队管理常态化的工作之中。
对已经备案的领队,在备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或吊销领队备案资格
1、备案领队与组团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组团社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主管部门,如1个月内该领队没有续签其它出境游组团社或续签没有及时备案,我委将取消该领队业务的备案;
2、领队人员在带团中如有违规操作,不能正确履行“一岗双责”,我委将吊销该领队的备案;
,吊销的领队三年内不予再次备案。
各出境游组团社要严格领队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未经备案或取消、吊销备案的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将视为无领队资质从事领队业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当地收入水平支付领队带团服务费用,严禁旅行社让领队垫付或变相卖团给领队,一经发现按照《旅游法》等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原领队证自2017年6月1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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