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
若干政策措施配套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作用,科学规范布局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聚焦科技前沿重点领域的战略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或重大工程,实施具有重大引领作用、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重大专项,力争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应用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推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
第三条 重大专项与其他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错位联动,对本市主导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积极整合地方资源,支持在宁高校院所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在宁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区(园区)按1:1给予共同支持,涉及江北新区支持资金,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四条 重大专项按照“主动布局、聚焦重点、联动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成熟一项,启动一项,鼓励国内外有条件和影响力的产学研用单位共同参与。重大专项资金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市本级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引导和鼓励区(园区)财政、高校院所、企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等方面的投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重大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重大专项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咨委”),市科委、发改委、财政局共同设立重大专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在领导小组和专咨委的指导下,研究制订重大专项发展规划、管理规定和配套政策,审议重大专项总体布局、立项建议和实施方案;研究制订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年度预算;明确各重大专项牵头推进部门(以下简称“推进部门”)等事项,协调推进战略意义重大、涉及单位多、跨领域、综合性强的项目。
第七条 市相关部门作为分管领域重大专项推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组建重大专项专家组,负责研究提出分管领域重大专项建议,包括实施领域、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主要项目、项目内容、承担单位、保障措施等;研究制订此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资金管理细则、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方案等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此重大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市重大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及时与联席会议、推进部门联络沟通。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九条 重大专项可包含多个研究方向或课题,各方向或课题可由不同的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重大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对于部分意义特别重大,或由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项目,可不受项目总投资限制。
第十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等的评审论证,会同推进部门,向领导小组和专咨委提出重大专项立项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联席会议下达重大专项立项批复,会同推进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推进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多个课题组成的重大专项,由推进部门负责协调联络,推动对接与合作。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协议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配合做好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委汇总推进部门提出的重大专项支持方案及预算,报联席会议审议。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市财政局按财政负担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客观、规范地记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请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五条 推进部门应每年对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联席会议。推进部门根据实施进度,适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出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联席会议组织或委托推进部门主持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验收报告。联席会议将审议后的验收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考核和目标评估制度。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健全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收集齐全、保存完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发改委、财政局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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